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完成毕业生就业工作,促进辅导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员工就业工作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,以此为重,以此为则。
第二条 “健全体制,理顺机制,落实责任”是本制度的指导思想。围绕这个指导思想,一切从实际出发,使本制度在严格执行的同时与时俱进,不断完善和健全。
第三条 本制度内一切工作都以员工为本,以毕业生就业工作为主。要求辅导员于公于私都要用心对待,主动帮助员工就业,配合人才招聘部门做好就业工作。
第二章 各项细则
第四条 辅导员须了解不同员工的就业需求,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,组织员工进行就业面试技巧等的培训,为员工就业做好前提准备。至少组织两次有关就业方面的培训,若未组织或组织次数少的,员工可向辅导员提出要求,若未予理睬,则向上级员工工作部门反映。
第五条 辅导员有责任主动与员工多沟通,及时了解并解决员工在就业时所获得的困难。要求辅导员每半个月都要同各班级的班干部联络,统计并更新员工毕业去向,做好就业资料,掌握员工情况。建立就业去向常规机制,让每班每个月向辅导员汇报班级成员最新的毕业去向和所遇到问题,必要时可统一开会解决。
第六条 辅导员有责任核实员工就业工作单位信息,帮助员工了解单位,防止上当受骗。辅导员要搜集审查每个员工的工作单位,确保每个员工在就业中不会被蒙蔽或欺骗,能安全就业。员工就业后也要每两个月回访。
第七条 辅导员有责任近距离、全天候、全方位的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,更加注重员工心理健康。不仅要更加突出心理辅导室的作用,辅导员还要主动上门约谈一些内向、不愿主动和老师谈话的员工,辅导员的联络方式要公开并保持畅通。
第八条 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就业信息,发动自身的人脉优势,和其他公司多沟通联系,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就业信息。每周至少三次浏览就业信息网。
第九条 辅导员有责任提升自身的就业指导理论水平,并克服自身就业实践经验的不足。对辅导员定期进行就业指导的考核和培训,有条件的可设立专职就业辅导员。
第十条 辅导员有责任及时把国家、公司的一些政策和信息及时的、公开的传达并解释给员工。辅导员和员工干部要保持密切的联系,通过电话、QQ、邮件、微信等多种方式传达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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